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包括自然人在内的非金融机构,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缺乏理财经验,极易被所谓“保本高息”“高额返利”诱惑,稀里糊涂委托他人代为投资理财,被骗到血本无归。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5日,赵某向李某介绍投资“好事”,承诺只要投资50000元,不仅可以随时提取本金,还可以每年获利6000元。李某信以为真,陆续向赵某转账50000元,委托赵某投资理财,但李某仅知晓投资项目为股票和基金,未具体了解其名称,亦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后赵某将李某拉黑并失联,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每年6000元)。
赵某辩称,李某确实委托其投资理财,但李某对投资项目、款项流向等均知情,自己亦未承诺保本或年利息6000元,也未强制李某投资,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投资存在风险,故不负有返还义务。后李某提交了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证据显示赵某承诺过保本付息内容。
本案中,李某、赵某虽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李某将案涉款项交付赵某投资,此后李某对案涉款项的流向、投资项目等均处于无法掌控的状况,由赵某负责案涉款项的具体操控并向李某支付收益,可以认定李某、赵某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赵某承诺保本并每年给付返利6000元,系明显的“保底条款”,该条款虽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但规避和转嫁了投资风险,诱导李某误判了投资风险,进行非理性投资,扰乱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既违反公平原则,又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条款。但该保底条款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双方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赵某未向李某尽到投资风险告知义务,亦未举证证明李某对投资项目、案涉款项流向及损益情况知情,其对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其所收取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理性审慎投资,其对案涉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综合本案案件起因、投资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决赵某返还李某本金50000元,驳回李某要求赵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凡是承诺“保本高息”的基本是骗局,投资者应明白“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原则,任何违背金融市场基本规律的承诺都可能暗藏陷阱,切勿被不切实际的收益承诺冲昏头脑。
投资者应警惕“口头承诺”,委托投资理财,尽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主体资格及投资内容、收益分配、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要重点审查,切勿签订空白合同,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如发现自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要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委托合同、宣传材料等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当地金融监督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