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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在您身边

(2025年09月24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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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下《补偿协议书》,虽有工伤认定却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带有伤痛的务工人员情绪几近崩溃,法律援助及时提供帮助,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冲动犯错,法律援助以法律为坚盾,为迷途少年拨开人生迷雾。一起来看本期“法治潍民·潍您法援”的两个案例。
  本报记者 王晓萌
  通讯员 赵昕

  一纸协议险失权益,法援助力终获赔偿
  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0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公司一直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0月,张某因腰伤请假治疗,高昂的医疗费让其家庭陷入困境。迫于无奈,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书》,约定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并垫付社保费用60693元,张某则承诺“不起诉、不投诉、不仲裁、不追偿”,若违约需返还所有费用。2020年6月,公司履行协议后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某入院治疗期间,除腰伤外,还被确诊为“电焊工尘肺一期”,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属法定职业病),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然而,当张某依据工伤认定要求公司支付待遇时,公司却以《补偿协议书》为由拒绝。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虽确认其工伤待遇,但依据协议扣减了公司垫付的60693元社保费,裁决公司仅需支付其余24万余元。
  此时的张某因腰伤瘫痪两年多,焊渣导致的耳聋更让他沟通困难,其妻子身体残疾。面对远低于预期的裁决结果和仅15天的起诉期限,张某陷入极度焦虑和无助之中。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后,立即开启“绿色通道”,指派经验丰富、擅长工伤及合同纠纷的资深律师承办。律师耐心安抚张某情绪,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和诉讼流程。然而,因《补偿协议书》的存在和对诉讼结果的担忧,张某很难建立起对法律和律师的信任。法援中心和承办律师多次耐心沟通,最终以专业和真诚打动了张某。
  立案前夕,张某执意增加未经仲裁的新诉讼请求,拒绝在起诉状上签字,但法律规定此类新增请求需仲裁后才能立案。承办律师将法律条文逐条书写解释,清晰告知超期不起诉将意味着必须接受仲裁结果的风险隐患。经过反复艰难的沟通,张某终于理解利害关系,同意在起诉状上签字,使得案件终于在法定时限内成功立案。
  案件开庭前,公司以《补偿协议书》要求扣除60693元为由提起反诉,法院合并审理。张某对此忧心忡忡,担心不公判决,频繁甚至深夜联系律师询问进展。承办律师始终保持极大耐心,及时详尽解答。庭审成为关键战场。承办律师精准锁定核心争议:指出《补偿协议书》签订时,张某因尘肺构成工伤的事实尚未确认,协议内容并非针对此次工伤待遇达成。因此,协议中关于放弃工伤索赔的条款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公司要求扣除60693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律师的辩论逻辑严密,直击要害,最终获得法官支持。
  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原承办律师代理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初期,公司账户资金所剩无几。律师果断申请采取网络查控、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在多重压力下,公司最终将赔偿款转入法院账户。执行过程中,张某发现公司未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情绪出现波动。承办律师迅速行动,为其准确计算利息,经反复与执行法官沟通协调,在年底执行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成功将利息全额执行到位。
  从绝望无助到权益圆满实现,历经波折的张某深切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度,专程为承办律师送上“法律援助暖人心 优秀律师见真情”的锦旗,表达对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专业尽责、无私援助的由衷感激。
  以案释法
  本案深刻启发我们,工伤职工切勿轻易签署放弃法定权益的“私了”协议。张某在不知尘肺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签署的《补偿协议书》,其中放弃工伤索赔的条款因未基于工伤事实且剥夺法定权利,被法院认定部分无效。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的保障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尘肺等职业病具有隐匿性和滞后性,劳动者(尤其高危行业)需提高职业健康意识,留存相关职业史证据。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应及时诊断、申请工伤认定。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务必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防止逾期导致裁决生效。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劳动者务必要及时保存证据并启动维权程序,避免因超期无法立案。
  一时冲动酿错,法援护航青春路
  临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2年7月的一天,天气异常炎热,临朐县的某KTV包厢里,一场激烈的冲突正在上演——李某某与孙某某(女)因矛盾爆发争执,怒火中烧的李某某突然想起孙某某与17岁的张某某(女)也曾有过节,当即打电话让张某某赶来“报仇”。
  接到电话的张某某匆匆赶到,带着对孙某某的怨气,对其实施了打耳光、脚踢的行为。混乱中,孙某某的衣服被撕破、胸部遭击打。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以强制侮辱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李某某案件结案后,公安机关又以强制侮辱罪对张某某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起诉。
  张某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且未聘请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临朐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检察机关送达的法律援助通知书后,迅速开展审查工作,确认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当即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担任刑事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阅卷,多次会见受援人张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经过综合分析,律师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侮辱罪。
  为了找准辩护思路,律师深入研究强制侮辱罪的法律规定,查询了大量同类案例,制作了检索报告,并反复与承办检察官、张某某及其监护人沟通。随后,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也召开律师会议讨论此案,一致支持无罪辩护的意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从主观故意上看,强制侮辱罪多出于寻求畸形性刺激的目的,而张某某是因听说孙某某辱骂自己,只想“教训出气”,主观为泄愤报复,且与李某某等人无事前通谋、事中联络,不存在共同侮辱的故意;从客观表现上看,张某某到达时李某某等人已开始殴打,她仅打了几耳光、踢了几脚便停止了,李某某等人后续的殴打、扒衣服的侮辱行为是基于其自身与孙某某的矛盾,并不是为张某某出气。
  综上,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张某某的伤害行为与李某某等人的侮辱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为,他们之间没有共同侮辱的意思联系,因此,张某某与李某某等人之间构不成共同犯罪,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2024年1月,公安机关撤回该案件,改作治安处理。
  接受处罚后,张某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追悔莫及。她坦言,当时只想着“出气”,完全没考虑后果,若不是有法律援助,可能要付出更沉重的代价。“以后再也不会这么冲动了,遇到矛盾会保持冷静,实在解决不了就找家长、老师,绝不会再用暴力方式处理问题。”这份悔过,是她在这场风波中的收获,也是她人生路上的重要警示。
  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期,极易受到社会上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响,甚至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此案提醒广大青少年,学法、懂法是前提,守法、用法是根本,唯有筑牢法治观念,学会用法律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身权益,才能在青春路上行稳致远,避免因一时糊涂偏离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