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则视为没有利息。但对于借款逾期不还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和借期内利率,出借人仍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1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10000元,张某通过微信将借款转给李某。2022年6月,李某又向张某借款10000元,张某通过微信将借款转给李某。2024年2月7日,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未还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还款损失。
本案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张某将借款20000元出借给被告李某后,李某未归还借款,故法院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24年2月7日通过微信催要借款,故支持原告主张自2024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指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指出,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表示,朋友之间借款不约定利息,在借款逾期不还的情况下,只能主张逾期之后的利息,不能主张借期之内的利息。另外,现实中还大量存在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者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催要借款的时间是2024年2月7日,从催要借款到起诉,已为被告李某留出充分的时间,可随时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