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有的情侣会为对方开通亲属卡,对方在线上支付时,可以选择从开通者账户自动扣款。那么,这种代付的情况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呢?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王某与侯某自2024年春节后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9月,王某为侯某开通微信支付亲属卡,后侯某通过王某的微信亲属卡消费93笔,共计4668.39元。同年11月,两人终止恋爱关系,王某要求侯某返还上述款项。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主张上述款项为借款,要求侯某返还。侯某认为是赠与,不同意返还。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王某负有就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侯某对王某主张的上述借贷关系均不予认可,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庭审中,王某也认可在上述“借款”发生时双方并无借贷合意,故法院对王某主张的上述“借款”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青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赠与的核心要件是无偿性,且意思表示明确。微信亲属卡是一种类似银行附属卡的功能,在开通过程中,系统会有“赠与、赠送”的提示,用户的确认原则上应认为具有赠与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关系需双方明确合意及有实际交付借款证据。也就是说,如将开通亲属卡视为借贷,需有一方同意出借、另一方同意偿还的共同意思表示,若无充足证据证明,关于借贷的主张将难以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情侣之间在开通亲属卡业务或者相互转账时,如果是借贷关系,应将款项性质及用途标注清楚,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出明细等,以防日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