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以法之名》讲述了海东省检察院检察官洪亮、郑雅萍等人在复查东平市“万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过程中,发现司法人员在案件中徇私枉法的故事。他们以举报线索为突破口,彻底打掉了背后的黑恶势力,同时查办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本期“看剧说法”,让我们一起来看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如何界定?
场景:在审理万海集团涉黑案的庭审中,律师张文菁坚称“万海无罪,万海不是黑社会”。那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恶势力组织如何界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黑恶势力指使证人伪造证言涉嫌什么罪?
场景:剧中,黑恶势力指使陈有才、邵小燕等人出具虚假证言,伪造证据链并强迫万海、张文菁认罪。黑恶势力指使证人伪造证言涉嫌什么罪?
解析:司法活动中,证人故意作伪证将涉嫌伪证罪;若行为人通过胁迫等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则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参与上述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明知是伪造证据仍予以采纳或包庇的司法人员,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若同时存在受贿情节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如何定罪?
场景:剧中,部分公职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收受天龙集团的“安保费”,甘愿为其通风报信、干扰侦查、包庇犯罪,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如何定罪?
解析:公职人员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为其提供庇护并收受财物,这种行为涉嫌受贿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数罪并罚予以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