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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退休金 能否要求子女付赡养费

(2025年08月20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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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的物质及精神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老人具备劳动能力且有物质生活保障时,存在感情冲突的继子女是否还要履行赡养义务?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于1980年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均系再婚,婚后赵某携带二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与原告共同生活多年。2018年,赵某因病去世后,原告王某便独自居住,且未再与二被告来往。原告王某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要作为子女的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现仍具备劳动能力,且每月退休金4000元左右,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条件。二被告均系下岗职工,退休工资较低,有子女需要抚养,并且每年都有医疗支出,同意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用以替代履行照看义务。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物质方面的赡养,还应包括精神层面的赡养。父母有退休金,继子女同样应履行赡养义务。赡养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医疗费、居住相关的经济费用,还应考虑精神慰藉、日常陪伴等方面。在本案中,原告虽为继母,同样将二被告抚养成人,两被告应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在当前双方已多年不联络的情况下,判决精神慰藉或者日常探望陪伴并不现实,而支持部分支付赡养费用同样可视为二被告表示孝心的方式之一。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本案中原告有养老金收入,加之二被告生活困难,可以减轻二被告应承担的赡养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即使老年人有养老金收入,但在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定,老年人仍享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尤其是在双方存在感情冲突的情况下,此时赡养费的支付,不仅起到对老年人经济上进行供养的作用,更是起到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作用,是在生活上无法亲自照料,也无法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情况下,用金钱支付的方式变相进行的一种精神慰藉。这种做法有利于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