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年会不能停!2》承接前作“众和集团”的故事线,讲述因年会风波被贬至分公司的老员工马杰与热血新人刘奔意外触发“离职即重启”的时间循环魔咒,在无限重复的职场困境中不断试错、探寻职场真相与工作意义的故事。本期“观影说法”,让我们一起看看职场中的那些法律知识。
遭遇“变相裁员”,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场景:马杰因揭露公司黑幕而得罪领导。为了逃避支付裁员经济补偿金,公司对他采取了持续降职、降薪、收回核心工作权限、边缘化办公,将其调至偏远县城分公司等一系列手段,试图逼迫他主动辞职。这种“变相裁员”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单方面降薪降职,属于未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首先要做的是明确表示不同意,并通过书面形式,比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保留证据。如果公司强行执行降薪,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对降薪保持沉默并实际领取降薪后的工资超过一定时间,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默示同意。因此,遭遇不合理降薪,必须第一时间提出异议。
职场遭遇“功劳被抢、被边缘化”,该如何应对?
场景:刘奔是众和集团分公司的一名小组长,踏实肯干、业务拔尖,一心想靠业绩升职。然而他的功劳屡次被上司抢占,晋升机会也总是被溜须拍马的同事或“空降兵”抢走。职场中,遭遇“功劳被抢、被边缘化”,该如何应对?
解析:就工作成果的归属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及司法实践,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完成的工作成果,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用人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如果前辈仅“汇报”了刘奔的成果,在单位内部汇报关系上属于上级对下级的正常管理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前辈将该成果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或申请专利,则可能侵犯刘奔的署名权和用人单位的权利。
对于被边缘化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的边缘化行为构成变相“恶意调岗”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的绩效制度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工资差额或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建议劳动者在工作中留存工作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以便在劳动仲裁中证明自己的实际工作成果。
因受贿罪等判刑,出狱后可以担任公司高管吗?
场景:徐云峰曾因受贿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出狱后,他在离众和集团总部很近的地方创办了一家MCN公司。从法律上看,他曾因贿赂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刑,出狱后担任公司高管会受到哪些限制?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该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受贿罪属于贿赂类犯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徐云峰所犯罪名全部落入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因此,徐云峰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