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小城大事》以浙江省龙港市的创立与建设为原型,讲述了改革开放初期,以李秋萍与郑德诚为代表的基层干部,带领百姓通过“集资、合伙”的方式,在一片滩涂上建起一座富裕、和谐、幸福之城的故事。本期“看剧说法”,让我们一起走进这座“小城”,用现代法律法规看看那些与法律有关的“大事”。
场景一
二楼住户倾倒垃圾致人受伤,应担何责?
场景:李秋萍到月海镇担任镇长,与同事孟晓丽深入居民区调研时,被二楼住户倾倒的垃圾砸伤。二楼住户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剧中,该住户在二楼向外倾倒垃圾属于“高空抛物”行为,直接导致李秋萍受伤,侵害其健康权,李秋萍有权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如果李秋萍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人,则由该幢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能证明自己并未侵权的除外)。
高空抛物致人受伤,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住户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城管部门亦可按环境卫生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场景二
恶意抬价并强迫他人接受,有何法律后果?
场景:郑志强与好友杨小海在滨海路做搬运生意。台风来临时,当地企业急需搬运大量货物,郑志强趁机抬价,从每车几十元涨至数百元。台风过后,杨小海劝其恢复原价,但郑志强仗着叔叔是月海镇的书记,暴力赶走其他搬运队,并找人恐吓威胁企业老板,若不答应则砸毁货物,强行收取费用。郑志强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有什么法律后果?
解析:郑志强的行为绝非简单的“做生意不厚道”,而是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多个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罪名之间可能存在想象竞合或牵连关系,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强迫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剧中,郑志强仗势欺人,采取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要求企业老板接受其高价搬运服务并支付费用,构成强迫交易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郑志强高价强搬,老板不答应则指使他人砸毁货物,该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被毁货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郑志强及其同伙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的企业老板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寻衅滋事罪。郑志强在生产经营场所为非作恶、欺压商户,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特别是其带有“霸凌”性质的恐吓、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郑志强的行为可能面临数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场景三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设计投入生产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场景:高雪梅是月海镇上最大的印刷厂商。王丽丽设计了一款礼品包装盒,想凭借自己的创意设计,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与高雪梅合作,遭到拒绝。几天后,王丽丽却发现自己的设计已被高雪梅制成商品售卖。高雪梅未经过王丽丽许可将其设计投入生产,是否构成侵权?若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王丽丽设计的礼品包装盒,因其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是受保护的客体,王丽丽作为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对其设计享有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在内的多项专有权利。高雪梅在未获得王丽丽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王丽丽的设计投入生产并销售商品,直接实施了复制、发行该作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特征,直接侵犯了王丽丽的著作权。
即使高雪梅可能辩称其行为属于“借鉴”或“技术入股被拒绝后的合理利用”,但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使用”是法定的、有限的情形,如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且应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高雪梅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销售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高雪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