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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全面了解“视同工伤”

(2025年09月05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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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权益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工作与生活保障。在工作和生活中,有些伤害虽然看似和常规工伤不太一样,但按照规定却能“视同工伤”,享受相应待遇。潍坊市人社部门带您了解“视同工伤”的相关知识。
本报记者 张沁

  什么情形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是指职工虽非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享受待遇的情形,旨在通过法定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视同工伤的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伤残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伤残职工伤残程度的一次性补偿,职工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已经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待遇中的一次性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等同,因此不应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