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哪些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备案、就医、结算流程及注意事项是什么?潍坊市人社部门针对市民关注的工伤热点问题给出解答。
□本报记者 张沁
哪些工伤职工可申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1.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2.因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包含哪些费用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其中,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备案、就医、结算流程及注意事项
工伤职工应在跨省异地就医前,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
备案有效期由参保地所在省统一规定,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对于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在参保地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省可合理设置备案后职工申请变更或取消备案的冻结期,备案冻结期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线下收到的备案信息及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协议机构及时获取。
工伤职工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协议机构应核对其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严格按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因伤施治,伤病分离,合理诊疗。及时传输工伤职工就医、结算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工伤职工就医时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就医地经办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协议机构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对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相关数据同步纳入本地统计分析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