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关乎每一位居民的出行安全。我国法律通过不真正连带责任法理逻辑,精准平衡受害人、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三方权益:在明确侵权业主时,由侵权业主承担最终责任;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业主的,由负有安全管控义务的物业公司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先行赔付后,待后续查清锁定实际侵权人,可依法向其追偿。
□本报记者 张洁 张韶华
案件简介
2025年6月10日清晨,宋某停放在小区单元楼南侧的车辆,被楼顶突然坠落的太阳能热水器砸个正着,前挡风玻璃破碎,经过定损维修费用共计1.6万余元。因未能确定热水器属于哪户业主,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现场贴了警示标识,提前发布天气预警,已尽到管理义务。且车主明知禁停仍停放,自身有过错,热水器归业主所有,物业非侵权人,要求追加实际侵权人作为该案当事人。保险公司明确不同意追加其他业主为被告,仅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昌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搁置物坠落造成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对楼顶太阳能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其虽提交了巡查记录、警示标识照片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对设施牢固性尽到了全面、持续的管理维护义务,亦不能证明脱落系不可抗力所致。物业公司张贴警示不等于履职到位,其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宋某将车辆停放于禁停区域,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可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综合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物业公司管理过错、受害人自身过错等案件事实,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如日后查明实际侵权业主,物业公司可另行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确立了建筑物致害领域的过错推定规则。建筑物搁置物是否安全,处于管理人日常管控之下,管理人在风险识别、隐患排除方面相较于受害人处于优势地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管理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能有效督促其履职。
昌乐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负有维护、巡查、安全防范等法定义务,楼顶属于公共区域,其上太阳能等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职责范围。一旦损害发生,法律首先推定管理人存在过错。物业公司若想免责,必须全面举证,证明已尽到审慎、持续的管理义务,包括定期巡查记录、书面催告整改函等。举证不充分,即推定过错成立。本案中,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物业公司的过错在于管理疏失,车主的过错在于明知禁停仍违规停放。
法官提醒,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区域设施设备要建立巡检工作台账,做好全面排查,发现松动、锈蚀立即维修或通知业主处理;警示标识要醒目,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加强巡查,必要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建立楼顶设施“一户一档”,推动废旧设施依法拆除,从源头消除风险隐患。广大车主切勿贪图一时便利,将车辆停放于禁停区域或高空坠物风险点下方,以免爱车无辜“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