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课视频资料凝聚了著作权人的教研与录制成本,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有的人将视频资料拿去二手平台转卖、网盘分享,看似“低成本回血”,实则是贪小利藏大风险。
□本报记者 张洁 张韶华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专注医学资格考试培训,自主录制、拍摄并制作全套医学考试网课视频,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其课程通过官方渠道付费售卖,是公司核心知识产权资产。王某系在校大学生,为赚取零花钱,通过非官方渠道低价获取某公司医学网课资源后,在二手平台上以远低于正版的价格对外销售。买家付款后,被告直接发送网盘分享链接,供买家自行下载、保存、观看课程。据调查,王某仅成交数单,获利数十元。某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固定平台链接、交易记录、网盘分享等全套证据,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网课的著作权,且该权利尚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开设的网店中以低廉价格、通过网盘分享的方式对外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案涉视频辅导课程,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视频辅导课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尊重版权,就是尊重知识与创新。”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行为损害了课程商业价值、增加权利人维权成本,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校大学生已经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侵权必须担责。
“数字视频内容不适用‘著作发行权一次用尽’,合法购买网课仅获得个人学习使用权,不享有复制、传播、转售、分享权利。”法官提醒,网盘分享相当于公开传播,通过网盘、微信群、QQ群等向不特定人发送课程链接,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极易被取证追责。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不看赚多赚少,只要向公众提供作品,即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可综合课程价值、侵权情节、维权成本酌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