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紫金陈同名小说改编的国产电视剧《低智商犯罪》正在热播,并引起追剧热潮。该剧以“全员降智”的幽默风格,讲述了警察张一昂在调查一起看似是意外事件的案件过程中,意外破获一系列案件的故事。剧中,蠢贼们的“神操作”与主角团的“玄学破案”令人忍俊不禁,但在这荒诞喜剧的外壳下,也蕴藏着严肃的刑事法律逻辑。本期“看剧说法”,让我们一起拆解荒诞行为背后的法律逻辑。
抢劫银行未遂,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场景:剧中方超、刘直堪称“低智商犯罪”的典型代表。二人一心想“干一票大的”,却屡屡因认知偏差、判断失误、操作笨拙闹出笑话。两人为抢劫银行资金,闯入银行大厅后对着防弹玻璃疯狂打砸,却对旁边一拉即开的通道门视而不见,最终因无法突破玻璃而未遂。两人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方超、刘直主观上以非法占有银行经营资金为目的,目标明确、故意直接;客观上已经进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实施暴力砸击玻璃的实行行为,犯罪已经进入着手阶段。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抢劫银行的加重犯,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仅因自身观察失误、客观障碍导致犯罪未得逞,属于典型的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抢劫但没抢值钱的东西,属于犯罪吗?
场景:剧中,刘直和方超抢劫金店,刘直面对满柜黄金视而不见,却吭哧吭哧扛走一尊二十多斤重的玉财神像。殊不知财神像是石头做的,根本不值钱。那么,现实生活中,抢劫但没抢值钱的东西,属于犯罪吗?抢劫后,刘直和方超去典当行销赃,郑勇兵担心典当物品“来路不明”想要发票,被刘、方二人威胁。最终,郑勇兵将赃物回收,后又加价把财神像卖给了胡建仁。那么,现实生活中,威胁他人回收赃物、明知是赃物而收购转卖的,有何后果?
解析:抢劫罪是行为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抢劫罪的构成不以实际抢得财物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当然,如果抢到财物价值极低,一般可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简言之,抢劫行为一旦实施,“没抢到值钱东西”不是免责理由,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以暴力、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威胁、逼迫他人收赃,属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如果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直接强取对价,可直接认定抢劫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依然对其进行收购、转卖,其本质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项罪名的成立,要求构成“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实施”的条件即可入罪。
非法拘禁不慎致人死亡,应担何责?
场景:刘直和方超因开斗气车与林凯发生冲突,临时起意抢走路虎车,并为掩盖罪行将林凯捆绑后拘禁在车辆后备箱内,最终因看管疏忽、处置不当,导致林凯晕车呕吐、被呕吐物呛死。两人行为应担何责?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致人死亡的,属于加重处罚情节;但本案中,死亡结果并非发生在抢劫当场,也非由抢劫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从剧情可知,方超、刘直还为林凯准备食物,足以证明二人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林凯的死亡,发生在抢劫行为已经既遂、车辆已被控制之后,是二人出于掩盖罪行的目的,额外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所导致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方超、刘直先后实施了两个独立行为:一是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机动车,构成抢劫罪;二是为隐匿罪证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因拘禁行为过失致其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两行为相互独立、主观故意各不相同、侵害法益相互区分,依法应当以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
“幕后黑手”应担何责?
场景:富商周荣作为幕后黑手,始终隐身幕后,从未直接实施盗窃、抢劫、拘禁等实行行为,却通过组织、策划、指挥、授意,形成固定成员、分工明确、层级清晰的犯罪团伙,实施一系列关联犯罪。周荣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犯罪行为,即使分工不同、到场不同,仍属于同一整体。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本案中,周荣是整个犯罪团伙的发起者、组织者、利益支配者,对犯罪计划、人员分工、目标选择具有决定权,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核心支配地位,依法应认定为主犯。在司法实践中,主犯需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便其未亲临现场、未直接动手,仍需对团伙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负责。而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