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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交易适用“退一赔三” 需满足特定条件

(2025年08月06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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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二手商品交易成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潮流,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二手商品物美价廉能够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但也存在着诸多例如退换货等纠纷隐患。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二手商品买卖纠纷案件中,买家以商品不符合双方约定为由起诉要求“退一赔三”,经法院调解买方放弃三倍赔偿诉求、买卖双方退货退款。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马金汉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0日,张某从经营二手空调买卖的李某处以1180元的价格购得二手空调一台,张某在接收空调后放置于自家地下室,准备日后自行安装。9月3日,张某以空调生产日期不是双方约定的10年内为由,要求李某退还空调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又重新购置并安装了空调。2025年3月,张某到昌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空调款1180元,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540元。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张某在购买空调13天后要求退货,已超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限,且张某提供的照片上“2014年”是空调外机电机上的标识,电机属于配件,后期可以更换,不是整机的生产日期,可能是前客户换了电机。双方的买卖是现货交易,空调也没有质量问题,张某在验收收货后交易完成,主张退还空调、返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在买卖过程中亦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退一赔三”。
  昌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对买卖关系无异议,且均认可案涉空调不存在质量问题。张某提供的一张照片虽有“2014年”的标识,但未显示空调的整体,张某亦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案件情况,法官向张某释法明理,张某自愿放弃了三倍赔偿的请求,仅主张解除合同、返还空调款1180元。法官与李某沟通后,就案涉空调可能与双方的约定存在差异等进行分析,重点围绕案涉空调对张某已无实际价值,但李某系二手空调经营者,能进一步实现空调使用价值等进行说明。因张某购置空调已半年有余,李某同意按照现行市场价500元返还空调款。法官经过进一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于5日内将案涉空调送还李某,李某验收接受后退还张某空调款8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二手商品交易可不可以退货以及二手商品交易能不能“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法官表示,如果购买的二手商品是因为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出现问题,则可以退货。如果购买二手商品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则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购买的二手商品是在日后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的,一般可以要求卖方承担更换、修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表示,适用三倍赔偿责任需要满足特定条件。首先,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其次,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遭受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如购买到的二手物品无法正常使用、价值远低于成交的价格等。
  法官提醒,在二手商品交易中,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在商品交付前应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实时状况,并确保交付前的商品与其描述相符,避免产生纠纷。消费者应注意卖家过往交易情况、信誉评价等信息,提高甄别能力,谨慎交易,并保留相关证据,便于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