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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版:光影记录

因冲突致他人轻伤 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5年07月09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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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上路,难免遇到交通拥堵,发生剐蹭事故,有人会选择冷静处理,也有人会控制不住情绪与他人产生冲突。近年来,“路怒症”已经成为一个高频词,路上一次寻常的并线、一声刺耳的鸣笛,或是一次不经意的剐蹭,都可能成为点燃怒火的导火索,让口角之争迅速升级为拳脚相加。最终,冲动的惩罚不仅是两败俱伤,更可能是法律的严惩与无法挽回的人生悲剧。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代春阳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的一天凌晨,牛某驾驶半挂车不慎剐蹭到杨某某驾驶的油罐车。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协商或报警即可处理,但深夜行车的疲惫和车辆受损的心烦让牛某“怒气上头”,他先是与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两人厮打过程中,牛某将杨某某的左手小拇指严重咬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这一冲动之举,让牛某从事故中的受害方,变成了违法犯罪的被告人。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牛某因日常一般矛盾纠纷,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牛某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牛某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千万不要以为“皮外伤”没事,一拳一脚,都可能让你从“有理”变“有罪”。
   法官表示,行车途中遇到矛盾纠纷,让法律和规则来评判是非,而不是用拳头。首先要做的是保持冷静,然后将车辆转移至安全地带,开启危险警示灯,放置三角警示牌。随后,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或联系保险公司处理。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不仅要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更要管好心中的“怒气阀”。开车上路,应多一分理解,少一分戾气;多一分礼让,少一分争抢。文明守法,平和心态,方能一路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