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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无小事 莫把“持证上岗”当儿戏

(2025年07月09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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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晓萌
  特种作业潜在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对作业人员本人以及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所以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我市应急部门提醒,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真实案例
  2025年3月11日,某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一家电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举报核查,该单位车间员工李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现场询问及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发现李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资格。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经立案调查并对该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提示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过程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岗位危险性远远大于普通岗位,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