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现实生活中,若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使用,这种借款的性质则需要另当别论。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借贷后转借给朋友,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对其要求朋友每月支付贷款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卢某与李某系同事兼朋友,2022年,李某向卢某借款,碍于好友之间的情面,卢某在自身手头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从某知名网络借贷平台借款4万元,转借给李某应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
贷款转借给李某后,卢某每月支付给网络平台借贷利息380元。其后卢某多次催要,李某皆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还款。卢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4万元,并按照网络平台借贷利息偿还利息计每月380元。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确欠付卢某借款本金4万元,但这4万元的款项系卢某套取某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后转借给李某的,而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卢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对卢某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利息38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但应当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有期间的相关利息,李某因借款合同无效取得的借款4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偿还卢某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郝凤香表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为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借给他人,违背了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朋友之间因资金周转发生借款属于正常情形,但出借资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借给朋友,看似是成全友情的义气行为,实际上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的信用卡套现、微粒贷、借呗、分期乐等网络平台借款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申请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套娃式”借贷行为不仅造成利益损失,严重的还会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而影响个人征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