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除了必须符合上述法定形式外,还有一类遗嘱,有着特殊的“时限要求”。那就是通过遗嘱方式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为遗赠。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既然把财产遗赠给被遗赠人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为何法律还要对被遗赠人设立“六十日”的期限限制?一般而言,遗赠对被遗赠人有益,但即使有益,也不能违背被遗赠人的意思而强制使其受益。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被遗赠人需要接受方可,法律不宜强迫当事人达成合意,故不宜推定被遗赠人不作出接受遗赠表示即视为接受。
受遗赠人通过遗嘱获得遗赠人的遗产,除了一份有效遗嘱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接受遗赠的时间限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这“六十日”的起算时间点是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事实开始起算。此外这60日的时间在法律上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2)应当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须明确,一般不能以默认的方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