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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者驾车出事故 共同饮酒人也担责

(2024年04月17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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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酒不成席”是中华民族饮食文化中的传统,宴客饮酒是增进感情、传递友谊的一种社交方式。过量饮酒或酒后做出不当行为,往往会给自身和家庭、社会带来不良后果。若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却强迫性劝酒、未劝阻醉酒者停止危险行为以及对醉酒者未进行安全送达和合理照顾等情形下,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因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饮酒的酒友未尽到相应义务也需承担责任。高密市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经过法院的释法明理,四名共同饮酒人主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2022年的一天,陈某与朋友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相约中午在张某甲家中聚会饮酒。直到下午4时,聚会才散场,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与陈某一同离开。
  当日下午5时,陈某独自返回张某甲家中取遗落的手机,而后自行驾车回家。回家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陈某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过错程度更为严重,确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就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陈某的家属认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陈某的死亡存在过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人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3万余元。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四名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共同饮酒,彼此之间应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后的陈某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护送义务应包括将陈某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下。四名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陈某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劝阻,亦未采用有效方式对陈某进行安全护送,故本案四名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酒后驾车系违法行为及极易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性,而依旧醉酒驾车,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自愿赔偿6万元,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也是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曹菲表示,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包括饮酒中的提醒、劝告义务,酒后的及时通知义务乃至照顾、护送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并且随着对方醉酒程度的加深,共同饮酒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自古以来便有酒宴亲朋的传统习俗,但推杯换盏之间,不应劝酒及过量饮酒,相互之间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规劝、提醒、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曹菲强调,此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因饮酒发生意外的案例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强迫性劝酒,比如采用言语刺激、逼迫、道德绑架等方式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喝酒的行为;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而劝酒,比如明知对方酒精过敏、身体状况不宜饮酒或服用了易与酒精产生不良反应的药物,仍劝其饮酒而诱发疾病;未对醉酒者进行安全护送及照顾,比如醉酒者已失去或者即将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酒后驾车或参与剧烈、危险运动未进行有效劝阻,比如共同饮酒人中,明知对方饮酒却未对其驾驶车辆的行为加以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