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园里,同学间嬉戏打闹难免发生意外。一旦孩子受伤,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校园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王小某、张小某就读于安丘某小学一年级,年龄均为7周岁。某日中午12时左右,正是学校的午间自由活动时间,两个孩子在学校走廊里追逐玩耍。过程中张小某突然抬手推拉王小某,导致王小某摔倒在地。
事发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将王小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小某牙齿受损。前期,张小某的家长已代为支付医疗费。王小某的牙齿仍需进行后续治疗,经鉴定,尚需后续治疗费15000元。
由于各方对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小某一方将张小某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庭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某与张小某均属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小某虽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但导致王小某受伤是客观事实,因此,张小某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学校的责任,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的,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小学制定了规范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安排了教师巡视,且在事发区域也有老师巡逻。两个孩子是在正常玩耍中因突发动作导致受伤,学校难以预料和预防。事发后学校处置及时妥当。
最终,经法院调解,张小某的监护人赔偿8500元,学校出于救助自愿承担1500元。
律师说法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仪芳如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和普法价值。
监护人要为孩子的“无心之失”买单。7岁左右的孩子虽然心智不成熟,不知道自己的推拉行为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但法律上“无主观故意”不等于“无责任”。
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并非“无限兜底”。法律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设立了特殊保护机制,即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先推定学校有错,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没错。但司法实践中,不能无限扩大教育机构的责任范围。学校应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保制度、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切实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