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潍城区的高某某,因三十余年前与父母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此后便对父母不闻不问,甚至杳无音信。父母离世后,高某某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遗产。近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认定高某某的行为构成遗弃,依法判决其丧失继承权。
案情回顾
1992年,高某某(时年20岁)因琐事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年轻气盛的他负气离家出走,从此便与父母失去了联系。在此后的三十余年里,高某某的人生与原生家庭彻底割裂。父母患病卧床期间,高某某既未回家探望照顾,也未承担任何医疗费用。父母去世后,他更是连葬礼都未出席。高某某父母的日常照料、生病陪护乃至身后事,几乎全部由高某某父亲的四位兄弟姐妹承担。2025年高某某的父亲因病离世后,高某某的二叔终于联系上了高某某。高某某得知父亲去世后,并未表现出应有的哀思。更令人寒心的是,高某某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私自前往银行领取了父亲名下的部分存款。这一举动激怒了多年来一直赡养其父母的叔叔姑姑。叔叔姑姑将高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高某某因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改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独生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长达三十余年的时间内,高某某在父母患病、生活需要照料时,不仅未给予任何经济支持,也未进行任何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护,甚至在父母去世时亦未送终,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遗弃”。
法院同时查明,高某某父亲的四个兄弟姐妹在老人日常生活中给予了长期、主要的照料。其中,高某某的二叔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其他兄弟姐妹均明确表示认可高某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书面声明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最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高某某丧失继承权;遗产由第二顺位继承人高某某的二叔继承;高某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二叔返还已领取的存款。
律师说法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仪芳如律师表示,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并不因为父母有退休金、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尚可而免除。民法典将“遗弃被继承人”列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正是为了惩戒这种漠视亲情的行为。
仪芳如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亲情不容淡漠,孝道不容亵渎。如果子女长期对父母不闻不问,试图在父母去世后以继承人的身份摘取“胜利果实”,不仅道德上会受到谴责,法律上也绝对得不到支持。
仪芳如,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潍坊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执业10年,专注房地产纠纷、婚姻家事领域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复杂工程款案件、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