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态,但当债务遇上死亡,纠纷该如何厘清?钱还能要回来吗?债务究竟由谁来还?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均在起诉前离世,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清晰处理。
□本报记者 张韶华
案例一 告“死者”?法院:驳回起诉
王某和李某本是朋友,2023年,李某向王某借款50余万元,之后便失去联系。2025年1月,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付息。然而,昌乐县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李某早在2024年11月就已去世。也就是说,王某起诉时,被告李某已经死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表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李某在王某起诉前死亡,已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告“错”了人,只能被驳回。
案例二 告继承人?法院:遗产范围内清偿
张某曾将20000元交由社区信贷员田某代为存款,之后田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将该笔款项转为借款,但只偿还2000元后就去世了。田某的父母、配偶均已早于其过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剩儿子田一、田二。2025年4月,张某将田一、田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张某仅能证明田某名下有6000多元存款,未能提供其他遗产证据。田一、田二则表示对借款不知情,声称未继承其他遗产,并书面声明放弃对这6000多元存款的继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以田某遗留的该笔存款清偿部分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自愿偿还的除外;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清偿责任。该案中,田一、田二明确放弃继承,故仅以查明存在的遗产清偿债务。
案例三 配偶单独起诉?法院:需追加继承人
2019年,赵某向胡某借款23000元。2023年,赵某偿还了4400元。2024年,胡某去世。2025年5月,胡某的配偶李某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为由,独自起诉赵某,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去世时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债权依法适用法定继承。胡某的父亲早已去世,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母亲吴某、配偶李某、儿子胡一和女儿胡二(二人均为未成年人,由李某抚养)。法院依法追加吴某、胡一、胡二为共同原告。
后续诉讼中,吴某、胡一、胡二均明确表示放弃对该笔债权的继承。鉴于李某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最终判决由赵某向李某偿还剩余借款。
法官表示,债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可以被继承。债权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债权并主张权利。若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份额由其他未放弃的继承人享有。该案中,李某作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是适格的权利主张人。
法官说法 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是关键
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甚至双方死亡的情况下,纠纷如何处理?权利如何主张?义务由谁承担?昌乐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关键在于“债权债务是否消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债务最终由谁承担”三点,首先债权债务不会自然消灭,如属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有责任偿还;如存在担保,可向保证人或就担保财产求偿;如有遗产,则以其遗产清偿,所谓“人死债消”并不完全准确。
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是关键,且死亡时间点在诉讼前还是诉讼中,处理方式不同。
债权人死亡:由其继承人主张权利。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由指定人起诉;没有的,由法定继承人(尤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债务人死亡:看债务性质和个人遗产。属共同债务的,起诉共同债务人;属个人债务但有遗产的,起诉继承人(放弃继承且无遗产保管人的除外);有保证人的,可一并起诉保证人。
诉讼中死亡:法院将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若继承人参加,则变更当事人;若无人参加或放弃权利,则可能终结诉讼。
债务最终由谁承担?继承人仅在所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律不支持超出遗产价值的“父债子偿”或“子债父还”,除非自愿。
法官提醒,遇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债权债务纠纷,应首先确定债务性质,查明遗产情况,并准确列明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