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医院,2020年9月,孙某某与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双方约定:孙某某到山东某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培训结束后,为医院服务满10年方可辞职;为医院服务不满10年且因个人原因辞职,需向医院缴纳违约金10万元,并返还医院在其规范化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2023年6月,孙某某考取研究生后提出辞职,向医院交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退还2020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工资及社保费用13万余元。
2024年4月,孙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定驳回仲裁请求。孙某某不服,诉至诸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返还其缴纳的违约金及工资、社保等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辩称,孙某某在规培结束后单方违约,经双方协商,孙某某自愿按规培协议约定交还涉案款项,现原告起诉系对已履行行为的反悔,有违诚信原则。
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区别于普通的职业培训,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就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孙某某与医院签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对于培养方式、培训时限、服务期限、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据协议,孙某某需要在规培结束后在医院服务满10年,但孙某某违反了协议书关于服务期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孙某某在培训期间没有向医院提供劳动,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服务期限,却享受政策红利和工资福利,违反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故对于医院向其发放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孙某某应按协议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官表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要途径,实践中,医疗机构为防止人才流失,会与医务人员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若医务人员违反约定提前离职,医院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就会落空,不仅增加医院的培训成本,还有可能导致工作衔接不畅,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增加医疗风险。
本案中,医院为孙某某提供规范化培训,孙某某享受了政策红利和工资福利,却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出辞职,该行为有悖诚实守信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官提醒,择业自由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当医务人员个人成长选择与医院用工产生矛盾时,应践行契约精神,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切勿随意失信、毁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