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我们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现有的财产关系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寒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涉及原告、被告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但原告在一年之内并未对该协议行使撤销权,现主张撤销双方之间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李俊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2021年,原告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于12月与被告签订协议书。2023年,原告起诉主张撤销该协议书并支付赔偿款差额。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就原告受伤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且原告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该一年系除斥期间,协议书已经达成超过一年,原告的撤销权已经消灭。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合法有效,且协议赔偿项目明晰并已履行完毕。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21年10月出具,协议书在2021年12月达成且被告已经支付赔偿款,原告于2023年1月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一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对于被告的抗辩,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在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工伤进行了司法鉴定后又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应知晓除斥期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在其拿到司法鉴定书时就应当知道伤残等级及法定工伤待遇与赔偿协议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然而其在鉴定意见书出具一年后就该协议及工伤赔偿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经消灭,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签订赔偿协议时务必谨慎,应当充分了解自身伤情、伤残等级以及法定工伤赔偿标准等信息,切勿盲目签订协议。若后续发现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要及时行使撤销权,以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权利。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应当从依法依规的角度积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避免因显失公平的协议而引起法律纠纷,同时也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为自身及劳动者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