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定金与订金是一个容易产生混淆和争议的问题,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担保作用,在满足条件时可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的后果差异显著,因此在实际应用要学会正确区分,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以避免风险与纠纷。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出具的收据上载明定金可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认定该定金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依法判决被告退还。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于2024年5月到被告某装修公司处咨询装修事宜,双方口头商定,彭某交付5000元,该装修公司为彭某出具装修设计图,如彭某满意,双方签订室内装修合同;如彭某不满意,5000元返还给彭某。
当日,彭某向该装修公司微信转账5000元,该装修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五一”活动定金5000元(活动定金可退)。后该装修公司出具设计图,彭某不满意,要求被告返还5000元。双方对定金是否退还未达成统一意见,彭某持收据起诉要求该装修公司返还定金。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装修公司出具的收据中虽使用了“定金”二字,却载明“活动定金可退”。由此可见,原告所交款项并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担保功能,也没有体现出相应的惩罚意思,因此其性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且双方也未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故案涉款项5000元应退还。
法官说法
定金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成立、生效或履行而自愿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也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担保和惩罚的作用。订金则是习惯用语,通常情况下,订金被视为预付款,并不具有担保和惩罚的作用,也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体现了定金对履约的担保作用,以及对违约的惩罚功能。
现实中,定金和订金不能一概按照字面理解,而应结合约定内容、交付金额、交易习惯等来确定。青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某装修公司出具的收据上写的是“定金”,又载明“定金可退”,因此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又比如,定金一般是明确金额、一次交付,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多次索要或交付定金,金额也不固定,通常也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词句要准确连贯,约定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如果想要适用定金罚则,以避免一方出现反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则需明确约定为“定金”,且要体现出“不可退还”或“双倍返还”的意思;如果只是预付相应款项,后续是否正式签订合同还需要时间考虑,则应明确约定为“订金”,且要体现出“可退还”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