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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应具体分析

(2024年07月24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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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到劳动者手中。根据法律规定,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当劳动者前脚离职时私自以公司财物抵扣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后脚以侵占挪用公司财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用人单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郑艳文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4年4月。
  2023年9月10日,黄某通过钉钉向某公司总经理发送信息:“鉴于公司目前欠发本人5个多月工资,本人决定离职,并将项目回款20万元贴息兑现,请您安排与本人谈话,谈好后剩余款项本人将第一时间返还。”发送信息后,黄某于当日离职。
  2023年9月11日,某公司通过钉钉向黄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黄某在岗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恶意侵占、挪用公司项目回款,多次沟通后拒不返还,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根据《员工手册》奖惩细则中关于挪用公款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9月11日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显示已读。
  黄某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根据仲裁结果,某公司仅需支付黄某工资57500元。黄某不服,起诉请求判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基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时将离职原因明确告知公司,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应予支持。某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向黄某作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决定,处罚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不能免除其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黄某挪用公款的过错与某公司的过错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某公司可要求黄某返还,构成犯罪的,黄某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黄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从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王春红表示,本案中,黄某于2023年9月10日向某公司发送信息,载明离职原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明确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及原因,并于当日离职,双方劳动合同视为2023年9月10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法官在此提醒,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形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检举、控告或申请劳动仲裁来合法维权。切忌利用工作便利将单位款项据为己有,否则可能构成犯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