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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转账充值 监护人有监管责任

(2024年07月24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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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父母注意不到的地方,有些未成年人会用父母的手机进行转账或者充值打赏。按照相关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如果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也会被认为打赏行为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就能挽回损失,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系一名未成年人向另外一名未成年人转账,经过法官调解,返还部分款项平息了矛盾。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小田与小赵均未满12周岁,是关系密切的好朋友,经常在周末相聚玩耍。2023年2月至3月期间,小田多次用其姥姥的手机,向小赵发送微信红包或转账共计13774元。小赵收到上述款项后,部分用于游戏充值,部分转给其家人。
  小田家长发现该情况后与小赵家长取得联系,小赵家长向相关游戏平台申请退款4800元,同时又向小田家长转账1600元。双方就余款7374元的返还产生争议。小田家长主张其作为小田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且不追认小田实施的转账行为,故小田实施的转账行为无效,余款7374元应由小赵家长返还。小赵家长则认为,从两个孩子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游戏链接是小田发送给小赵的,虽然是通过小赵的游戏账号充值,但二人一起玩游戏,该款项不应退还。
  高密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小田、小赵系未成年人且关系良好,双方监护人在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中亦均存在过错,多次组织调解促使小赵家长同意返还4688元,既保护了小田和小赵的友谊,又平息了双方家长之间的矛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代理人不同意或追认未成年人实施的转账或游戏充值行为时,未成年人的转账或游戏充值行为无效。”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范靖雯表示,基于这种无效行为,接收转账的一方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但是否全额退还不宜一概而论,还要综合考虑监护人履责情况等各方面因素。
  本案中,实施转账和接收转账的都是未成年人,二人的监护人均存在失职行为,转账一方家长依赖于通过事后“不予追认”的权利,很难全额追回转账或充值款项。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发生大额充值和打赏行为,监护人维权过程将十分复杂和曲折,作为孩子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和正确的消费观,同时管理好自己的账号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做好行为管束和事前预防工作,杜绝该类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