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存在车辆使用人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被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出现违法驾驶情形,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行使对象和追偿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及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具有过错情形,最终判决由驾驶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代春阳
基本案情
赵某驾驶周某名下的二轮摩托车出行,在行驶过程中与韩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韩某受伤。本次事故中,赵某系无证驾驶,周某为二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韩某就自己的损失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韩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000余元。
保险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周某支付上述保险理赔款及利息损失。
安丘市人民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赵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认定保险公司在赔偿第三人韩某的损失后依法取得了向侵权人赵某的追偿权。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理赔款利息损失不属于追偿权范围,不予支持。因保险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周某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赵某系无证驾驶等对本案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形,最终依法判决侵权人赵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对象及范围作了规定。”安丘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周嫦秀表示,其中行使追偿权的对象为“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主张追偿权,并将摩托车驾驶员赵某、登记车主周某作为被追偿对象。”保险公司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周嫦秀认为,此处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应理解为直接赔偿给受害第三者的损失,不包含利息损失。追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保险公司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多长时间行使追偿权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保险公司如因长时间怠于行使追偿权致使产生利息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自行负担。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虽然也是追偿权的行使对象,但只有在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不能举证,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