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常说“人死债消”,那么公司一旦注销后,其欠款是否也会跟随主体资格的消失而无效呢?实际上,从法律层面来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人死债消”。虽然公司被注销后丧失了民事主体的资格,因未清算遗留的债务纠纷,债权人还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公司就面临欠款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的情况,最终通过起诉清算组成员收回欠款。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李晓林
基本案情
某设备公司与原告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前者多次从后者购买柴油机等系列产品。两公司在2016年对账时,确认该设备公司尚欠原告公司货款13万元,对账后,该设备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8万余元在原告公司的多次催要下,一直未予支付。
缪某与李某是某设备公司的股东,他们在2019年7月成立清算组,经过两个月的时间,于2019年9月出具了清算报告,证明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并注销了公司。
公司已经注销,尚欠的货款怎么办?原告公司起诉要求该设备公司支付货款,但因该设备公司主体已不存在,作为被告主体不适合,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公司遂以缪某与李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两人作为清算组成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要求对方支付尚欠的8万余元货款。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缪某、李某同意共同支付原告公司的8万余元欠款,同时约定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将支付1万元违约金,且原告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本案中,原告公司第一次起诉时,被告是已完成注销登记的某设备公司,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依法予以驳回。”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公司的权益无法得到彰显,其仍旧可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本案中,缪某、李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原告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没有获得清偿,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