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导读

16版:光影记录

承诺退还打赏款
应按照约定兑现

(2023年11月15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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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移动互联网的“风口产业”,网络直播以其互动性、开放性和即时性的优点,愈发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在“全民直播”时代,网络直播这种足不出户的娱乐形式也成为更多网络用户的选择,直播打赏的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厘清直播打赏中的多重法律关系,正确认识和定位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有利于对直播打赏进行有效规范和合理限制,从而引导、规范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直播打赏款返还纠纷中,因主播明确作出返还打赏款的承诺,依法判决主播按照约定兑现承诺。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李雅婷
基本案情
  被告是某平台的徒步型网络主播,2021年上半年,被告在直播中表示将放送粉丝福利,对其直播间打赏总榜单的前100名粉丝,返还扣除平台费用后的部分打赏款。
  原告是被告的一名粉丝,在该平台为被告打赏了30余万元。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曾明确告知原告“退钱了”,还要求原告向其发送礼物榜单截图。虽然被告承诺了将返还总打赏款的一半,但一直未付诸行动,原告也没有收到被告承诺退还的打赏款。就是否应该退还打赏款,原告、被告形成纠纷。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的直播表演行为与原告的观看及打赏行为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此种合同的性质区别于法律规定的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被告在直播中当众表示向礼物榜前100名粉丝返还平台收取部分之外的打赏款,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向原告表述退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实为双方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的延续,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原告的打赏款已进入礼物榜单前100名,被告应当兑现其承诺,即向原告退还全部打赏款的50%。

法官说法
  “网络服务合同是指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寒亭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楚金福表示,主播、打赏者作为平台的用户,主播通过平台提供直播表演服务,打赏者作为用户自主决定是否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及打赏数额,分别与平台构成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打赏行为是对主播提供直播表演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主播通过直播表演服务获得打赏者的虚拟礼物,是作为主播正当获取报酬的方式之一,双方之间以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平台为依托构成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关系与典型的网络服务合同不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楚金福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在主播与打赏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主播在直播时明确作出承诺,向直播间打赏总榜单的前100名粉丝返还扣除平台收取部分的打赏款,在与打赏者的微信聊天中明确表述退钱。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份承诺是主播真实意思表示,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