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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潍坊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06月14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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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精选出十起环境资源审判案例,希望以此促进全社会不断提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共同推进全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包昌邑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间,违规为他人处理化工废水,共计将523.36吨废水和废水溶液通过雨污管道流入某水沟,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损失471024元。
  昌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令李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71024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706536元;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系潍坊法院审结的第一起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案件。根据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在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的基础上,另行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失1.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符合立法精神。
  
  非法捕捞水产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8月,被告人袁某某等3人明知是禁渔期仍在滨海区多处海域(均属禁渔区)多次非法捕捞光鱼、海螺、梭子蟹等水产品共计39444.15公斤,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多次收购并加价对外销售。
  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等3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尹某某、刘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决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并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同时依法判令5名被告人支付渔业资源损害恢复费47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体现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全链条追责”的案件,除依法进行刑事打击外,更要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效促进受损环境的系统修复。本案被告人自愿缴付的渔业资源修复费用,用于被损害海域的渔苗增殖放流,修复破坏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
  
  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未获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非法狩猎野生中华蟾蜍34只,并造成1只野生中华蟾蜍死亡,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段某某自2022年6月起,先后十余次在高密市等地非法狩猎捕捉野生中华蟾蜍,并提取蟾酥1800余克出售,非法获利36016元。段某某非法狩猎行为共计造成361只野生中华蟾蜍死亡。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认罪认罚,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同时判令段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361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款。
  典型意义:野生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本案判决结果有力震慑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姚某某于2017年5月在没有取得采矿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对石坑加深取水的名义,从石坑采挖石矿出售牟利。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姚某某仍未停止违法采挖行为,并将非法采挖的石矿向多人出售,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66.3万余元。
  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姚某某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及在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内采矿。
  
  滥伐林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购买的一处林地上砍伐杨树135棵。经鉴定,被砍伐树木的立木蓄积量为20.4165立方米。
  昌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判令徐某某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135棵,于判决生效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若不能补种,需缴纳代为履行费用16666.7元。
  判决生效后,昌乐法院联合当地检察院、林业局等多部门进行实地监督查看,督促徐某某在某村公益林地补种135棵杨树。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判令被告人补植苗木,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为守护林地生态、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等11人多次交叉结伙,到潍坊青州、淄博临淄两地盗掘“西王墓”“南辛古墓”“二王冢”“齐国故城遗址”葛家村南墓葬区等全国重点、省级重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古墓葬本体或故城遗址造成不同程度破坏。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杨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等11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十二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文物安全和文物管理秩序,也对其蕴含的科研价值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明知野生苏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非法收购野生苏铁15株,后分栽培育7株并出售。
  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某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邱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442.83元、苏铁养护费用3083.4元以及在新闻媒体公开致歉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元;扣押在案的石山苏铁19株、叉叶苏铁1株,移交给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安置。
  典型意义:苏铁被誉为“植物界的大熊猫”,属于国家保护植物。本案中,法院在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修复赔偿义务,将涉案苏铁运回广西原生地进行救护安置和后期养育,是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
  
  大棚遮阴邻里纠纷案
  
  基本案情:庞某某、蒋某某同是某村村民,双方承建的大棚南北相邻,庞某某的大棚在北,蒋某某的大棚在南。蒋某某将自家大棚加高加宽后,庞某某大棚内的蔬菜采光受影响造成减产,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关系的双方在行使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蒋某某大棚对庞某某大棚的遮阴行为给庞某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其理应予以赔偿。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蒋某某赔偿庞某某经济损失及鉴定费共计55979元。
  典型意义: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0日,窦某某中标涉案土地的承包,并就承包事宜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缴纳了三年的承包费16200元及保证金5000元。涉案土地上有苏某某栽种的6000棵绿化树木尚未清理。截至庭审时,某村民委员会尚未向窦某某交付涉案土地。
  临朐法院经审理认为,窦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从保护资源的角度以及处理苗木需要合理时间、适宜季节等情况综合考虑,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向窦某某交付涉案土地的时间不得晚于2022年6月30日。
  典型意义:本案中因涉案土地上树木数量多,树龄较长,树木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都较高。本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合同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树木资源,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兼顾。
  
  某公司诉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将新增制芯工序排气筒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际排气筒数量增加,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16日对其作出罚款3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及检测报告,可以认定某公司对制芯工序进行改造后,新设一处排放口,且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即进行了生产行为;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即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的生产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上诉后,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违法事实清楚,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罚过相当,程序合法。法院依法支持环保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