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是常见纠纷,妥善处理好该类型案件,做到合理公正分配,充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对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昌乐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遗产增值部分,通过算清“继承比例”,准确认定了被继承人李某的个人合法遗产范围。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与原告南某于1998年再婚,结婚登记时,双方都已经有自己的子女,李某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南某有一个儿子。
2015年,李某将与已亡故前妻的共同财产——一栋旧房,置换取得现有的二层房屋。置换时,旧房评估价值为92000元,二层房屋评估价值为126000元。之后,李某分两次补缴房款34000元,还在院落内新添了南屋和门楼,经评估,该二层房屋现有评估价值为160734元。被继承人李某于2021年去世后,南某对遗产分配有异议,遂提起诉讼。
昌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范围及价值;二是被继承人李某遗产如何分配。
根据查明的事实,二层房屋的置换价值由李某婚前家庭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置换时,旧房价值占二层房屋总价的73.02%,补缴房款占比26.98%。旧房是李某和两位子女的共同财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对置换前旧房的个人份额占比为66.66%,两位子女分别为16.67%。补缴房款是夫妻共同出资,李某个人份额占比为50%。因此,李某对二层房屋的总个人占比为62.17%(73.02%×66.66%+26.98%×50%),根据评估市场价值160734元,李某个人财产份额价值为99928.33元。另外,二层房屋中的南屋、门楼及装修支出45532元,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是其中的一半,为22766元。
综上,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总价值为122694.33元。
南某及李某的两位子女是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对李某的遗产继承权,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南某可继承40898.11元。
因南某取得二层房屋所有权,且愿意向李某的两位子女进行价值补偿,昌乐法院最终判决,二层房屋及院落归南某所有,南某分别向李某的两位子女支付房屋补偿款60463.35元(应继承遗产份额价值40898.11元+置换前旧房共有份额占比价值19565.24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昌乐县人民法院法官闫文丽表示,该案待分配继承的二层房屋是由被继承人及两个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和与原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因此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遗产的范围是要重点审查的问题。如果仅仅是确定旧房价值,则忽略了旧房价值中子女所占份额的增值价值,对被继承人的两位子女并不公平。而通过算清个人财产份额所占比例的方式,最终确定被继承人、被继承人两位子女个人财产在现有房产价值中占比及对应增值部分,兼顾婚前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市场增值,实现了对遗产的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