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快递员赵某到奎文区某市场给李某送包裹时被李某的狗咬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6300余元。近日,经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送快件,其行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赵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李某赔偿,依法判令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损失3115.24元。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通讯员 孙佩燕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去年5月,赵某到奎文区某市场一商铺内给李某送包裹,在递给李某包裹时,其店铺内的狗突然跳起撕咬赵某左臂。当日,赵某到坊子区人民医院治疗,并先后四次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共计支出医疗费3115.24元。但当赵某找李某索要医药费时,李某却表示在赵某进屋前就已经告知、警示屋内有犬,但赵某仍然进入,所以应自行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无奈的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63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被狗咬伤,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李某能够证明赵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赵某到屋内送快件,其行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赵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李某赔偿。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坊子区人民法院峡山法庭二级法官孙佩燕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赵某给李某送快件时被其饲养的狗咬伤,赵某并不存在过错,故赵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李某赔偿。除非,赵某存在故意逗狗的行为,才能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如果未按照规定养狗或其他大型动物,未采取有效手段约束动物,导致他人受伤,或者遛狗未拴绳造成他人受伤的,除非能够证明受害人有故意行为,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