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告诉你,出售或者出租名下电话卡、银行卡,就能“轻轻松松挣钱”,你心动吗?如果这种行为涉嫌犯罪,你还会心动吗?一些人就因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文/图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晓萌
案例
出租电话卡,收到“好处费”24笔
寒亭区19岁的张某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工厂打工,去年10月从工厂辞职后便一直无所事事。今年2月,张某在某平台看到一则“出租手机卡赚佣金”的信息,财迷心窍的他便主动添加对方为QQ好友,经对方的提示下载了一款涉密聊天软件。“买手机,办理手机卡,准备音频对录线……”张某按照“要求”,又下载了对方发来的两个名为“插卡端”和“声音端”的APP,仅需将音频对录线连接到两部手机,张某便可坐等“好处费”倾入囊中。
2月26日下午,张某赚到了出借手机卡的“第一桶金”,3笔合计570元,2月27日,又收到2笔转账,合计400元。尝到甜头的张某一发不可收拾,虽自知已经犯罪,但仍不知悔改,在手机卡被封停后,又从网上办理了一张新卡,继续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通信支撑。截至3月14日下午,张某共收到境外诈骗集团为其支付的“好处费”24笔,合计金额6560元。其间,张某还与另外两个“上家”合作,赚得佣金670元。
3月1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传唤到寒亭公安分局。到案后,张某对其“帮信”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提醒
租售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违法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帮信罪”犯罪行为人并不是直接的行骗者,却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参与者。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寒亭公安分局民警表示,租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莫贪图小利而被不法分子利用,涉嫌“帮信罪”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同时,民警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