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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佩戴头盔发生事故
侵权人能减轻赔偿吗?

(2026年07月22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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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需佩戴安全头盔”是基本的道路安全常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驾乘人员心存侥幸,忽视头盔佩戴。那么,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头盔,侵权人是否可以主张减轻相应赔偿?让我们通过一则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本报记者 张洁 张韶华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4日,张小小(化名)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在路口左转弯逆向行驶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的王荣荣(化名)相撞,致使车辆受损、王荣荣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王荣荣因脑挫裂伤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小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荣荣不承担事故责任。张小小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责任承担比例有异议。他辩称,王荣荣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是导致其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王荣荣需要承担30%的过失责任。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王荣荣未佩戴头盔系导致其脑部受伤的重要原因,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自身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荣荣因自身行为存在过错,扩大了自身的损害后果,应对其头部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王荣荣承担10%的责任,张小小承担90%的责任,张小小共计赔偿王荣荣4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侵权人举证证实受害人未佩戴头盔与其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相应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形,即为民法上的“过失相抵”原则。
  法官提醒,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未佩戴头盔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受害人存在过错。即受害人存在未佩戴头盔的事实,这一事实通常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记载,或通过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
  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未佩戴头盔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这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心要件。若受害人受伤部位是四肢,伤情与头部无关,则未佩戴头盔的行为通常不影响赔偿金额。
  侵权人须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抗辩。过失相抵原则并非法院主动适用,需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主动提出抗辩并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