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导读

06版:潍坊人物

16版:光影记录

顾客店外用餐被酒精烧伤 责任如何划分

(2025年09月10日) 来源:潍坊晚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顾客不在饭店内就餐,服务员上门加注酒精导致顾客受伤,饭店经营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陈某在刘甲(化名)的饭店点餐后,服务员按照陈某的要求,将烤鱼送到陈某在附近的门头用餐。后陈某要求添加液体燃料酒精,该饭店安排服务员刘乙(化名)为陈某加注酒精,在加注过程中,因服务员的疏忽,导致陈某被烧伤。经鉴定,陈某面部烧伤遗留色素异常,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将该饭店及刘乙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在于陈某受伤不是在饭店内,而是在饭店的经营场所之外就餐时受伤。对于此种情况,饭店经营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饭店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加注酒精这种较为危险的行为,更应该提醒顾客注意安全,以防顾客受伤。虽然陈某不是在饭店内就餐,但加注酒精属于饭店服务活动的范畴,与是否在店内就餐并无实质性的差别,饭店同样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服务员的疏忽,导致陈某受伤,应当对陈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乙系饭店员工,其为陈某添加酒精系履行职务行为,其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饭店承担。
  同时,根据“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向燃烧的酒精中添加酒精可能会产生的危险,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对自身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饭店赔偿陈某损失的70%、共计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青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饭店作为经营主体,应当对就餐的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就餐地点不在饭店的经营场所,但饭店与顾客之间已经形成餐饮服务关系,服务员加注酒精属于饭店服务活动的范畴,与是否在店内就餐并无实质性的差别,饭店也不能因此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由于员工的疏忽导致陈某受伤,饭店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采取相应的避险动作或措施,应承担部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