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法律也对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作出规定,当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30日,朱大力(化名)通过“运多多”平台(化名)下单运送树苗,卸货地址为德州市平原县某村村委会,运费总金额为300元,司机孟庆庆(化名)接单。
9月30日上午9时,孟庆庆如约在寿光装货完毕,并于当日下午2时44分到达约定的卸货地点。孟庆庆要求朱大力先支付运费再卸货,朱大力则要求先卸货再付运费,双方争执不下。
孟庆庆一气之下带着货物驶离原卸货地点,先后到达德州平原县平腰公路附近的加油站、聊城冠县某派出所和冠县某饭店。其间,孟庆庆联系朱大力,再次要求其支付运费再卸货,朱大力均未理睬。孟庆庆最后将货物卸至冠县某饭店旁边的仓库,并通过微信告知朱大力存货地点,要求其支付运费后自行拉走货物。朱大力未予理会,孟庆庆随即离开。
现树苗已无法使用,朱大力诉至寿光市人民法院,要求孟庆庆赔偿其树苗费用4340元(6200棵×0.7元/棵),孟庆庆辩称,其已告知朱大力存货地点,朱大力既不支付运费,也不自行将货物拉回,其不应赔付朱大力的损失。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孟庆庆在微信中要求朱大力先支付运费再卸货,并未与朱大力达成合意,属于其单方意思表示,故“先付运费再卸货”不能视为双方约定,卸货后支付运费更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孟庆庆自行将货物拉离原卸货地点属于违约,但其多次与朱大力沟通并微信告知朱大力存放地点,朱大力可以另行找车辆拉回,但其放任不管导致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结合货物最后存放点与约定收货地之间的距离、朱大力自行取回可能产生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孟庆庆赔偿原告朱大力损失1000元,驳回原告朱大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孟庆庆明确告知朱大力树苗最后存放地点和其已离开的事实,朱大力可另行安排车辆,将货物运送至原卸货地点,基于此付出的运输成本、装卸费用等可视为其合理损失,向孟庆庆主张赔偿。但朱大力直至起诉仍未运回树苗,导致树苗干枯后无法使用,其主张的树苗损失在扣除运输成本、装卸费用后的部分为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非违约方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非持放任态度。减损规则的措施主要有停止履行、替代安排、变更合同,一旦得知对方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通常应当采取上述措施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