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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嬉闹受伤 责任如何划分

(2025年07月23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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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本是孩子们学习成长的乐园,但校园内的安全事故却时有发生,给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伤害,也给家庭和学校带来困扰。近日,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课间嬉闹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妥善解决了涉及多名小学生、家长、学校及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对校园安全管理、学生行为规范及监护人责任具有警示意义。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冀传君
基本案情
  小明(年满八周岁)与小华(年满八周岁)、小强、小林均为昌乐县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24年12月27日课间休息时,小明、小华、小强等几名学生在教室走廊嬉戏打闹。在打闹过程中,小华从背后搂住小明的脖子,在转身过程中将小明摔倒。小明摔倒时意外绊倒了正在后退的小林,导致小林摔倒在小明身上。此次事故造成小明两颗门牙折断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通知了小明的家长,小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明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以小明作为原告,将小华、小林、小强及其各自监护人、昌乐县某小学以及承保相关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333元。
  昌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华从背后搂抱并导致小明摔倒的行为,是引发该次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存在主要过错。事发走廊紧邻教师办公室,在学生们打闹期间曾有两位老师经过,但均未进行有效制止,学校在课间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小明作为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课间禁止追逐打闹的纪律应有认知能力,其主动参与激烈打闹的行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小强虽参与前期打闹,但其行为与小明的牙齿损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小林是被摔倒的小明意外绊倒,属于被动卷入,对损害发生无主观过错。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酌定责任比例为:小华承担50%,昌乐县某小学承担40%,小明自行承担10%。
  本案中,学校和小华的监护人分别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和监护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小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监护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小华监护人赔偿。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分别在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监护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小明各项经济损失,小华监护人就监护人责任保险范围外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相应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二百条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厘清了教育机构以及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涉及责任保险的直接赔付功能,判令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受害学生赔付,简化赔付流程,减少当事人诉累,符合责任保险的立法本意,避免了受害者获得赔偿的程序复杂化。
  昌乐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校园安全无小事,学校的安全教育不能仅停留在口头和纸面上,必须落实到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细节,需进一步细化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