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潍坊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此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7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期介绍的4个典型案例中,不仅有离婚纠纷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有未成年人“犯错”后法律责任的认定以及其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
□本报记者 张韶华
案例1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后
依据双方过错确定损失承担比例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原告刘某利用平板电脑玩游戏,从被告邱某快手直播间提供的店铺链接进入商店充值购买游戏点券,使用其母亲的微信账号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22次扫码充值游戏货币,充值金额达41130元,所充值的游戏货币已在所玩的游戏里购买了皮肤及装备并已使用完毕。刘某母亲得知刘某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充值游戏后,表示不予追认。刘某遂将游戏运营商邱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刘某所充值金额41130元及利息损失等。
裁判结果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实施充值行为时年龄为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而刘某母亲对该充值行为明示不予追认,故刘某的充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充值行为无效,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依据双方过错情况来确定。首先,作为被告,通过直播间售卖游戏点券,未能有效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微信支付账号进行充值,存在过错。其次,刘某的母亲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及微信支付密码,使得刘某有机会拿到其手机,持续22次成功充值并在游戏中进行消费,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邱某按50%进行返还,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被告邱某已主动履行判决,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后向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要求返还充值款项的典型案例。本案进一步提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消费管理的相关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文明、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另外,在引导孩子正确上网用网过程中,家长始终是第一责任人,家长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好手机、支付账户及密码等信息,避免孩子擅用造成损失。
案例2
在离婚纠纷中破解未成年子女的失学困境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于201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登记结婚,2017年1月生育女儿王某某。2024年除夕,刘某与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刘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并于2024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刘某与王某7岁的女儿王某某一直跟随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受父母感情问题影响,孩子短期入学后便一直居家未再踏入校园。
裁判结果
安丘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争执和长期对孩子的冷落已经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创伤,当前最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解开孩子的心结,让孩子重返校园。在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向原、被告就夫妻关系的矛盾化解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发放了《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函》。经调解,夫妻二人终于决定放下对彼此的不满,先想办法让孩子重返校园,刘某申请了撤诉,该起离婚纠纷以原告撤诉结案。案件审理完毕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街道、妇联、教管办和学校一起召开联席会议,经过多方努力,王某某终于回到了学校。
典型意义
育人以法,润物无声。这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适龄儿童上学问题,承办法官积极主动与当事双方进行多轮沟通,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重归于好。同时,承办法官联合街道、妇联、教管办、学校等多方力量共同出谋划策,帮助孩子重返校园。此案是认真贯彻落实“如我在诉”和“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的缩影,体现了在家事案件审判中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生动演绎了法院从“纠纷解决”到“权益保障”再到“社会治理”的主动担当。
案例3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原告杜某、被告刘某在某店铺附近玩耍。原告杜某爬上一石质路墩后,被告刘某对原告杜某进行推搡,致其从路墩上摔下,头部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原告法定代理人邓某共同带原告到医院就诊治疗。此后,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原告受伤当日系由其法定代理人邓某陪伴至某店铺玩耍,被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经营的店铺与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店铺系邻居。原告受伤时,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未在现场看护。
裁判结果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对原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致原告受伤,有原告提交的视频、公安机关证明证实,被告对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刘某的监护人即被告李某应当承担本案80%侵权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邓某作为原告的监护人,侵权行为发生时未对原告尽到监护职责,应当自行承担20%的损失。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护人监护的缺失。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不仅对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还能促使监护人意识到自己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监护义务,能够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案例4
多次实施校园欺凌行为
被告人被依法认定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与被害人系某中学同班同学。在校期间,李某某多次无故在校园公共区域单独或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等欺凌行为。该系列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频率较高,不仅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直接伤害,也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被害人家长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更破坏了校园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李某某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入的法庭教育。宣判后,法院向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的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了《履行监护职责承诺书》《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和《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
典型意义
法院将校园内发生的、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严重欺凌行为依法定罪处罚,不仅有力回击了“校园欺凌不过是孩子间打闹”的错误观念,也为有效治理校园欺凌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具有显著的警示与规范意义。同时,本案的处理也充分体现了少年审判的特殊性,法院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始终,并通过判后的司法延伸措施,力求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有效矫治和对被害人的充分保护,真正做到了惩教结合与双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