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已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但保险条款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保险空白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用赔吗?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和公益性,目的是救济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第三者权益,不允许存在脱保,否则无法实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及维护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有义务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的起止时间,格式条款中的“次日零时生效”应视为无效条款。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投保人缴费后因保险单“次日零时生效”被拒保,虽然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空白期,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郑艳文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7日上午,董某喜提爱车,并立即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交强险。
当晚7时30分,董某驾驶车辆出门兜风,途经十字路口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辩称,车辆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19时30分,该车保险期间为:自2023年11月28日0时起至2024年11月27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外,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23年11月27日,董某为车辆缴纳保费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交强险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3年11月28日0时起至2024年11月27日24时止”,因保险单“次日零时生效”,致使投保车辆在保单“生效”前出现了保险空白期。该空白期的存在,免除了保险人责任,加重了投保人风险,损害了投保人在此时间段的期待利益,违背了交强险强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的本质特征。
基于交强险强制性和保障性的特点,考虑投保人缴纳交强险的目的,案涉交强险保险合同在双方达成保险合意、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保险期间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义务,其直接确定保险期间并备注在保单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单方行为,不属于双方协商达成的附条件或附期限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经查,案涉事故发生时间在投保人缴纳保费之后,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和公益性,交强险脱保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潜在危害,无法实现交强险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就保险期间与投保人进行协商确定,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义务,故应否定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效力;同时,认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交强险即发生法律效力,既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标准,也能维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更好发挥交强险的社会效益。
法官表示,法律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规范作用,对保单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不予认可,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人们出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