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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薅羊毛”洗钱 构成“帮信罪”被判刑

(2024年12月18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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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薅羊毛”是一个网络流行语,最初指的是消费者专门收集商家放送的优惠福利,利用折扣、返利等方式以小成本获取一些利益或回报的行为。后来,一些不法分子打起歪主意,将消费者的福利变成非法敛财的手段。在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自行开发系统,搭建“慢充”平台,通过错位充值的方式,为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郑艳文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为转移诈骗资金,被告人马某、罗某合伙开发了某充值系统,用于各种充值服务。
  他们在二手交易网站、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社区团购群等发布话费、电费、燃气费、加油卡、影视会员等低价充值服务的广告,通过低于市场价的“慢充”服务吸引客户,收集大量订单。收到顾客的充值费用,被告人扣除提成后,将剩余资金直接或转换成虚拟货币转给“上线”,并将顾客个人信息告知“上线”,“上线”诈骗分子在一两天内,用电信诈骗所得赃款给顾客充值缴费。
  由此,诈骗分子、洗钱团伙披着正当充值交易的“外衣”,将客户“干净”的充值费用收入囊中,而诈骗、赌博等所得赃款则流入通信公司、电力公司等账户,从而达到掩饰、嫁接、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目的,实现“黑钱变白”。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罗某通过充值系统,转移非法资金,从中分别获利353.4万元、419万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罗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随着网络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用新型信息技术手段从事犯罪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目前,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普通群众很难识别。法官提醒,一定要保护好个人隐私,选择有安全保障的正规渠道充值缴费。不要为了贪小便宜点击可疑的网站链接,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工具人”而导致手机号、充值账号等因涉诈被停机、封号或限制使用,造成生活不便,甚至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若为赚提成主动充当不法平台的代理,会被追刑责,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