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骑行不戴头盔发生事故 自担部分损失

(2024年11月27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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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但有部分骑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头盔出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易导致头部受伤。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因王某头部伤情与其未佩戴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存在关联性,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损失10%的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代春阳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7日19时,被告代某驾驶轿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案涉轿车在平安保险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0余天。经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仅医疗费就支出80多万元。王某将代某及案涉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30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平安保险某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了王某相应损失,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如何赔偿,双方产生了争议。
  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车,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头盔可以吸收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未佩戴头盔更容易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后果更严重。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伤及头部及全身多处,致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脑室积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该严重后果的发生与其未佩戴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存在关联性,反映出王某欠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认定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王某对其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自担10%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针对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而言。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张学福表示,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在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时请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