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就医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与医院打交道的过程中,如果患者或家属不满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面临医疗纠纷时,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听一下律师的建议。
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医疗纠纷主要有四种解决路径:(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协商和调解对于患者来说是较为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首先,患者可与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部门进行协商,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一些有关医疗纠纷的事实也会在相应的沟通和协商中明晰。其次,对于调解而言,患者及其家属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请求,以此促使患者与医疗机构平等协商达成合意。最后,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使患者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患者还可以进行诉讼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上述几种维权路径仅供患者维权参考,不同路径之间也并不存在顺位,患者可依自身实际情况任选其中路径进行维权。此外,对于未经司法确认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患者仍可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应调解、和解协议进行撤销。
医疗鉴定的重要性
医疗鉴定是最能体现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有力依据。医疗鉴定主要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每种鉴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用于评价医疗机构的诊疗质量,通常在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时进行。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主要用于行政责任的追究。鉴定结果主要用于行政处罚,而非民事责任的赔偿。
医疗损害鉴定:更侧重于评估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参与度,适用于更广泛的医疗纠纷。由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更加客观和科学,适用于民事诉讼。鉴定结果可以直接用于确定民事责任的赔偿额度。
维权要点
及时复制并封存全部病历是关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医疗纠纷最核心的证据材料就是病历。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马元元律师表示,患者或家属可在专业人士帮助下,在病历中寻找问题,进而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具体来看,病历分两类,一种是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在诊疗结束后应当即时完成并交付患者,由患者自行保管;另一种是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那么,怎么获取住院病历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患者本人或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复制并封存全部住院病历,封存病历时,还需要医疗机构出具封存清单并交由封存人一份。由于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可能会修改、伪造病历来规避责任,因此及时封存、复印病历具有重大的意义,既可以获取及固定证据,又可以防止病历被恶意篡改,特别是当患者或家属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封存,如果医疗机构以“马上下班了”等各种理由要求患者或家属改天再来时,应当录音或录像留存相关证据并要求立即封存。
若患者死亡,近亲属要谨慎决定是否进行尸检
马元元介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医疗机构会开具死亡诊断证明书,并需要家属确认是否进行尸检,签署死亡患者尸检知情同意书。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一,根据保存条件,尸检一般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最晚7日内进行,超过7日进行尸检虽然实践中可行,但是在后续诉讼中有较大风险,主要是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被采纳为定案证据。
第二,如果家属拒绝尸检,导致后续无法确认患者死亡原因,家属将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由于没有进行尸检,导致患者死亡原因未能查明,进而无法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家属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私了”要规范,巧用人民调解方式
发生医疗纠纷后,有些患者和医疗机构会私下协商,然而,私下协商可能发生以下问题:因沟通不畅导致纠纷升级;签署沟通协议内容不完整不合法导致协议无效;双方信息了解不对等导致基本权益得不到保护。不规范、无原则的“私了”,不仅可能沦为医方“花钱消灾”的途径,也可能成为患方“漫天要价”的手段,不仅不利于医方风险、责任意识的强化,也不利于患方依法、理性维权习惯的养成。
因此,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自愿协商的,建议在卫生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完成,尽量不要选择不规范的“私了”。
如果患者或家属希望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需要注意,医疗纠纷类案件专业性极强,很多情况下,患者或家属在没有复制并封存全部病历或没有进行尸检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很难被法院支持。马元元介绍,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批设立的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患者或家属可以向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后续医调委会联系医疗机构询问是否响应,一般医疗机构会响应调解。进入调解程序后,医调委会邀请专家提供评议意见,并据此出具调解方案,医患双方可以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沟通。若双方认可最终调解方案,需签署调解协议,再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确认后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旦患者或家属签署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会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若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认可最终调解方案,则调解终止,患者或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不以医调委调解方案为基础。例如:医调委阶段,医疗机构认可轻微责任,愿意支付10万元进行调解,若不同意医调委的调解进入诉讼阶段,医疗机构很可能不认可任何责任。因此,患者或家属需要谨慎选择是否接受医调委的调解方案。
此外,马元元表示,医疗纠纷案件不同于民间借贷、劳动仲裁等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基本上可以自行立案并完成诉讼。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建议患者或家属采取法律程序前,咨询专业律师或拨打当地免费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