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医疗机构经常组织医务人员外出进修,且通常与医务人员签订进修学习协议,明确规定进修后的服务期限,防止人才流失。但部分医务人员基于个人原因提前离职,影响了医疗机构的人才引进、培训、使用等发展规划。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签订的进修协议效力如何?医务人员在约定服务期内跳槽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是否应赔偿损失?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务人员进修结束后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郑艳文
>>> 基本案情 <<<
李某系某医院医生,于2017年、2019年分别被医院外派进修。进修前,李某与医院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医院有计划选派相关人员外出进修、参加学术活动,承担职工的工资、进修费,并给予相应补助。选派职工进修结束必须在医院工作满5年方可合理流动。若外出进修人员违约,医院有权追回所有已支付费用,并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21年8月,李某自行离职并入职其他医院。2021年9月,李某与某医院协商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按照比例返还两次进修未满服务期限的进修费、差旅费等,支付违约金2万元;某医院为李某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后李某申诉至当地仲裁委,但其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返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与李某的协议书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法且有效;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及时、审慎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某在未满服务期的情形下提出辞职,属于违约方,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导致该医院人力资源损失及人事安排被动,该医院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自行协商的关于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返还费用、支付违约金等约定合法且有效,李某要求该医院返还上述款项,欠缺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法官说法 <<<
“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签订专业人才进修学习协议,双方对于医务人员外出进修的培养形式、培训时限、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王春红表示,本案中,李某在培训期间没有向医院提供劳动,既享受政策红利和工资福利,又不愿意履行约定义务,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法官提醒,医务人员在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前,应明确自己的人生目标和职业规划,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诉争;医疗机构与进修人员签订进修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避免人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