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是执行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关乎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处置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财产的情形。对这类案件,首先需要探讨的是,共有财产可否执行?在未确定共有份额,亦未析产时,能否对共有财产先采取拍卖等处分措施?如何保障其他财产共有人的权利?通过高密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处置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产的执行案件中,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通讯员 张小康
>>> 基本案情 <<<
2016年,王某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宋某偿付借款49万元及利息。经审理,法院认定宋某从王某处借款共计49万元,后偿付1万元,判决宋某偿付48万元及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宋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王某向高密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
2018年,王某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对宋某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予以撤销。法院审理中查明,宋某的父母共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宋某、宋某一、宋某二和宋某三。宋某的母亲与父亲宋某某分别于2012年、2015年去世,遗留了三套房产,宋某在父亲去世后向高密市公证处出具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宋某一、宋某二均表示放弃继承宋某某遗留的房产遗产,上述房产遗产由宋某三继承。
诉讼中,法院对上述三套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系首封。该案经依法审理,判决撤销宋某放弃继承宋某某遗产的行为。宋某不服该判决,先后提起二审、再审,但均被驳回。
王某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胜诉后,于2024年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宋某放弃继承的三套房产。执行法官认为,宋某放弃案涉三套房产的继承行为被法院撤销后,该三套房产应为宋某、宋某三共同共有,房产共有人对外负债成为被执行人,法院有权针对共有房产整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
在房产共有人未达成分割协议或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亦未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况下,案涉三套房产应当视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将同时进行拍卖。执行法官及时通知案外人宋某三,保障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从拍卖所得执行款中保留其财产份额及通过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寻求救济等权利。最终案涉三套房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 法官说法 <<<
“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遗产,但当继承人放弃遗产分割、导致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其放弃继承的声明。”法官杜健表示,有债务的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有效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益。
本案中,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依法认定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案涉三套房产为宋某、宋某三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执行工作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实、兑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堵点,很多案件往往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法院暂时终止。法官提醒,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共有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