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环境资源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保护对象涵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本期以案释法,以潍坊法院审理的四个典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进行普法,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案例一
贩卖“植物界大熊猫”苏铁,被判刑罚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丁某某先后从曾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处共收购8棵苏铁,在其经营的潍坊市奎文区某花卉市场店内销售。2021年11月、2022年1月,丁某某在明知苏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非法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3棵,销售金额共计2300元。2022年8月1日,侦查机关从丁某某处扣押苏铁1棵。2022年8月5日,经鉴定,涉案苏铁为苏铁科苏铁属叉叶苏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一级保护植物。案发后,丁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收购、出售苏铁的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300元。
裁判结果 奎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接收、转运、救护安置和后期养护费用,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公开赔礼道歉,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苏铁是现存最古老的种子植物,被誉为“植物界大熊猫”,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对保护珍贵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在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修复赔偿义务,对涉案苏铁进行救护安置和后期养育,是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对于保护珍贵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挥了警示教育和犯罪预防作用。
案例二
非法交易两只美洲鬣蜥蜴,买家卖家同获刑罚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7日,崔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出售信息,鞠某某与崔某联系后,以1000元钱的价格购买绿鬣蜥蜴1只。2019年10月10日,鞠某某以1100元钱的价格再次从崔某处购买1只绿鬣蜥蜴。后鞠某某将购买的2只绿鬣蜥蜴饲养于其位于高密的家中。案发后,绿鬣蜥蜴被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救助。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只绿鬣蜥蜴均为美洲鬣蜥蜴,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之列。
裁判结果 高密市人民法院认为,崔某、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崔某、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崔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美洲鬣蜥蜴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中的濒危野生动物,现存数量稀少。崔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鞠某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美洲鬣蜥蜴,均严重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国家的生态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应予以严厉打击。我国全面禁止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宣判,表明了人民法院坚定履行职责的决心。
案例三
出售海龟科幼体获刑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陈某某通过微信交易和物流发货的方式出售给王某某(已死亡)19只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标本,王某某向陈某某转账10.35万元。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这19只玳瑁为龟鳖目海龟科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为龟鳖目海龟科绿海龟标本。2022年6月27日,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19只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标本均为幼体。经临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玳瑁幼体标本每只6000元,绿海龟幼体标本每只4800元。涉案价值共计16.68万元。案发时,玳瑁和绿海龟均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临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典型意义 绿海龟是被誉为“活化石”的海洋旗舰物种,不仅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更是人类共同保护的宝贵财富,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对保护珍贵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在依法惩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同时,也向社会公众明确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严重法律后果,这一判决不仅有助于震慑潜在的违法者,还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深入人心,体现了法律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四
买卖蒙古百灵鸟,定罪量刑+赔偿损失+公开道歉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蒙古百灵鸟共计8只,韩某某购买其中3只并造成死亡,经认定,上述蒙古百灵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250元;孙某某、韩某某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000元;孙某某、韩某某在潍坊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经专家评估,每只百灵鸟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为1050元。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蒙古百灵鸟每只基准价值为1000元。
裁判结果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韩某某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250元;孙某某、韩某某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000元,并在潍坊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局限于个案的惩治和打击,除了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定罪量刑,还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责任、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既实现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修复,也向全社会彰显了合力维护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保持人与动物和谐共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