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袭警非小事 一时冲动后悔莫及

(2024年08月21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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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然而有人却挑战法律权威——8月15日,临朐县李某某因袭警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
  8月15日下午1时,临朐县公安局辛寨派出所接到李某报警称,同村的李某某正在他家门口打砸其电动三轮车。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发现李某某正手持木棍欲打李某,民警迅速上前表明身份,并大声制止其行为。而李某某却将矛头转向民警,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并抓挠殴打民警面部。民警瞅准时机夺下李某某手中的木棍,李某某转身逃跑,民警追上前将其制服并传唤至派出所。
   到案后,李某某承认了自己打砸李某电动三轮车、殴打他人的行为,且对自己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袭警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
  (二)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
  (二)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三)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
  (四)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民警提醒
  民警表示,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应积极主动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切勿因一时冲动,暴力抗法,挑战法律红线、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