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都受到法律保护,比较常见的杜鹃、啄木鸟、燕雀、黄雀等鸟类都在“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对非法收购、售卖、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坚决予以打击,情节特别严重的还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李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梁玉萱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5日至10月18日,被告李某在自己的菜园内架设4张粘网,在四周树上悬挂9个诱笼,用于捕捉野生鸟类。据统计,李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活体53只,并导致200余只死亡。
经认定,53只野生鸟中,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喉歌鸲1只、红胁绣眼8只;有“三有”保护动物:黄雀6只、燕雀14只、黑头蜡嘴雀3只、斑鸫5只、白头鹎3只、黄喉鹀10只、普通朱雀3只。总价值人民币26700元。
潍坊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诱笼、粘网为禁用捕猎工具,网捕为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寒亭公安分局依法扣押了李某的粘网、诱笼捕猎工具,将53只野生鸟予以扣押并移交潍坊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公诉机关以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鲁国强表示,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禁猎期、禁猎区用禁用捕猎工具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三有”保护动物,是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