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短视频平台迅猛发展,有着资讯及时、更新快、传播快、使用简便快捷等优势,是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也是重要的社交平台。然而网络声音嘈杂,人们容易受到某个话题的影响,导致谣言传播,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不在少数。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苗某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判决在网络平台上连续十天刊登道歉声明。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苗某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了一个短视频。视频中,苗某声称自己叫李某某,患有语言障碍,2021年8月苗某给刘某家铺装了地板砖,但刘某入住一年多一直没结账,苗某找刘某要钱结果被拉黑。视频中详细列出了刘某的地址,同时附有李某某头像、施工结算清单及聊天记录。
视频发出当天,刘某接到陌生人打来的辱骂电话。一头雾水的他在了解到事情经过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苗某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以及微博、抖音等平台道歉的方式帮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据了解,视频中的铺装地板砖确有其事。2021年11月,刘某经苗某介绍,将铺设地板砖的工程承包出去,实际施工的是李某某。因工程工期与铺设质量问题,刘某要求苗某找人重修未果,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遂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李某某多次找苗某催款,苗某受李某某委托,发布视频帮其讨要工钱。苗某认为自己发布的视频内容是客观事实,并没有对刘某进行侮辱和诽谤,不存在对刘某的名誉造成损害。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某为讨要施工费用,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刘某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及歧视残疾人等内容,足以损害刘某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已构成对刘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往来、原告确实欠付被告施工费用、被告所发抖音视频已于当日删除、阅读量少等因素,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苗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抖音上连续十天刊登向原告刘某的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网络社交平台并不是法外之地,用户在发表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马森表示,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苗某在视频中公开发布了刘某的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直指刘某歧视残疾人,已构成对刘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法院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法官提醒,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自由的同时,要谨言慎行,文明有度地使用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