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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来路不明化妆品主张十倍赔偿 法院予以支持

(2024年03月20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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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为了护肤,不少消费者选择网购进口化妆品,收到货后却发现没有中文标签,商家也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十倍赔偿?通过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0日,孙某在甲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国外某品牌眼霜、洁面膏等化妆品,共计2000元。收到货后,孙某发现网购的化妆品均未标贴中文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明、无有效期、无生产厂家信息,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2000元,支付十倍货款惩罚性赔偿金2万元。
  甲公司辩称,案涉化妆品采购自某品牌线上门店、线下门店及旗舰店,化妆品均有合法来源。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经现场查看,孙某提交的案涉化妆品均未标贴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线上门店、线下门店及旗舰店渠道购买的化妆品不符。同时,甲公司也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说明案涉化妆品的合法来源,应当认定案涉化妆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涉化妆品价格共计2000元,孙某要求甲公司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退还孙某购买案涉化妆品价款2000元,支付十倍货款惩罚性赔偿金2万元。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化妆品参照适用。本案中,甲公司出售的化妆品不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说明案涉化妆品的合法来源,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前,应尽可能了解店铺产品的供货渠道及店铺信誉度,向商家详细了解商品的属性、质量、品牌、产地等信息;下单后,也要注意保留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妥善保管好商品,及时依法维权。而作为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制假售假、不知假售假、不出售“三无”产品,诚信经营,以免因小失大。